科技部:对六十四种科研违规行为重拳出击

2020-09-04 16:03   来源: 互联网

9月1日,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处理科技活动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显示出对六类学科64种科学研究违法行为的"联合打击"。


这一次,新条例划清了底线,明确了界限,坚决遏制了科技人员以‘零容忍’的态度所反映的科技活动违法行为,这将进一步促进科学研究生态的清洁建设。"科技部科学技术监督和廉政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说。


戴国庆说:《条例》涵盖了受委托管理机构,受委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六大类违法行为,64种违法行为在处理措施上,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集体采取包括终止或取消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结余资金予以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和违规所得予以追缴;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缴奖金等10类措施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戴国庆说,违反"条例"的明确行为包括:在科技活动申报、评价、实施、验收、监督、检查、评价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问候语"、"走关系"等教唆行为;剽窃、剽窃、侵吞他人科技成果、捏造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戴国庆说,"条例"有一个亮点,就是要按照程序将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记录在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中,41个部门要相应地实行联合处罚,戴国庆说:"这对献身于科研的科技工作者也是公平的。由于有些人通过投机和欺诈获得政府科技资源,对从事科学研究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会导致不良的金钱驱出好东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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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国庆说,"条例"还有一个亮点,就是把科研院所、大学和其他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的首要责任集中起来,个别科研机构的实践中,"家庭丑不露",要加强责任,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建设学风,对单位的"保护短"行为也要按照规定处理。


戴国庆说:"在"条例"中,有一条专门关于单位科技人员的隐瞒、住宿、隐匿、纵容或参与非法活动的规定,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科技部科技监督与廉政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坚说,为了有效实施"条例",科技部将加强监督、监督和督促"条例"的实施,形成科技界对严惩科技违规行为的共识,确保"条例"的真正实施。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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