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小伙好心让邻居搭便车
早晚高峰时间、交通堵塞、心脏堵塞。因此,许多上班族选择搭便车上班上下班。然而,如果路上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便车者"人身受伤,司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住在萧山路塔镇的小陈,通常在北干街的一家科技公司工作。有一天,邻居老宇碰巧去公共中心工作。两人一讨论,小陈就好心地让老宇搭便车。
然而,不久他就离开了家,与一辆超载的中型货车相撞,导致坐在副驾驶上的老余肋骨断了,多处内脏受伤。后来,交警事故认定,卡车司机是主要责任,小陈是次要责任,老宇没有责任。
六个月后,老宇基本上康复了,所以他联系了卡车司机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令小陈沮丧的是,老宇也向小陈索赔,小陈很委屈,他想:他显然是好心送他一程,为什么我没做好事,还得多付一大笔钱呢?
那么,在上述情况下,搭便车的老余是否有权向小陈索赔呢?
律师分析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军说,在民法理论中,小陈为老余提供免费搭便车设施的行为认为,这种"共乘"行为是一种给予利益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契约行为。所谓的仁慈行为是指不受法律约束的、旨在增进与他人友谊的利他行为,其核心特征是无偿和不受约束的。
在这件事上,小陈顺路搭便车,这种善意的表达显然不是为了给自己增加"必须得到适当服务"的义务,当小陈和老余就这件事达成协议时,他们并没有表达他们受法律约束的意图,更不用说明确他们相应的支付义务了。
关于搭便车后损害赔偿责任的定义,现行有效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判决也有不同的看法。
但是,"民法典"对这类纠纷有明确的制度安排,即将生效。"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操作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对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自由乘客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辆使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当然,根据这一规定,适用法律的前提是:第一,非经营机动车辆,即非营利机动车辆;第二,免费旅行,这意味着司机不对乘客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警告说,即使骑手所受的损害确实与司机的行为直接相关,这种因果关系也不足以完全否定原司机在同意提供一次"搭车"时的善意,这值得我们以更温和的"法律责任"加以仔细照顾。